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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
第 17 條
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、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,
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