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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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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技訓場無指導人員之製作命令或工作指示,不得私自進行生產作業
      或提供服務。亦不得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