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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7
十七、技訓場無指導人員之製作命令或工作指示,不得私自進行生產作業
      或提供服務。亦不得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使用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
17
十七、技訓場無指導人員之製作命令或工作指示,不得私自進行生產作業
      或提供服務。亦不得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使用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
17
十七、技訓場無指導人員之製作命令或工作指示,不得私自進行生產作業
      或提供服務。亦不得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