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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
17
十七、使用人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私人物品,包含久放或失去原效用之腳踏
      車、機車等。經告知仍不改善者,視為廢棄物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