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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
修正日期: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
17
十七、 (限期改善) 
      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,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廠商及工程
      承攬廠商限期改善,並將缺失改善結果,依規定表報格式 (如附件
      五、六) 陳報查核小組及依下列原則檢附相關佐證文件:
   (一) 品質管理制度缺失:檢附改善後之文件、紀錄影本。
   (二) 施工品質缺失:檢附改善前、改善中、改善後之相同角度、背景
        拍攝之數位或彩色照片;其中改善過程之照片,各項重要步驟均
        至少一張。
   (三) 材料設備不合格:檢附相關改善之証明、文件、照片等資料文件
        。
   (四) 施工進度落後: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 (趕工計畫、修正
        施工預定進度表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