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17十七、 (限期改善)
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,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廠商及工程
承攬廠商限期改善,並將缺失改善結果,依規定表報格式 (如附件
五、六) 陳報查核小組及依下列原則檢附相關佐證文件:
(一) 品質管理制度缺失:檢附改善後之文件、紀錄影本。
(二) 施工品質缺失:檢附改善前、改善中、改善後之相同角度、背景
拍攝之數位或彩色照片;其中改善過程之照片,各項重要步驟均
至少一張。
(三) 材料設備不合格:檢附相關改善之証明、文件、照片等資料文件
。
(四) 施工進度落後: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 (趕工計畫、修正
施工預定進度表)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