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七、本辦法陳請典獄長核定,提監務委員會議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通過
後實施,並陳報法務部核備。
*尿液採驗及儲存參考事項*
.尿液之採集量宜在一百㏄以上,送調查局檢驗尿液宜在五十㏄
以上。
.吸食或注射毒品後,經六小時以後至三天之內可從尿液中檢驗
出來,於廿四小時內濃度較佳。
.尿液收集後未冷藏,約一星期內;如經冷藏(以攝氏4℃至8
℃最適合)可保存很久;冷藏後再取出,約一星期內有效。
.尿液檢體不可直接照射到陽光。
.所採集之尿液檢體,如要檢驗是否吸食大麻,一定要經過冷藏
。
.煙毒檢驗儀器須二至三個月校正一次(請廠商校正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