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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
第 17 條
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,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,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
,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。
前項執行處所,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、進出之理由及
時間等規定,送上級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