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
第 17 條
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,應即
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,且不得請求返還。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
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