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7 條
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,應即 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,且不得請求返還。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,不在此限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