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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
第 17 條
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,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
級主要科目者,得依照教育部所訂「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」,參加
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試,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,其及格者發
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