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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7 條
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,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
級主要科目者,得依照教育部所訂「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」,參加
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試,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,其及格者發
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
第 17 條
  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,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級主要科目者,
  得依照教育部所訂「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」,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
  試,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,其及格者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