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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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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17 條
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,置統計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,依法辦理統計事項;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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