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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
第 17 條
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「撤銷假釋受刑人」,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
期之受刑人而言。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,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
項之情形者,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