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「撤銷假釋受刑人」,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 期之受刑人而言。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,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 項之情形者,其殘餘刑期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。
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「撤銷假釋受刑人」,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 。撤銷假釋受刑人之殘餘刑期,如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,其殘餘刑期應依本 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定其責任分數。
累犯次數之計算,應依據受刑人之各項資料詳加調查其犯罪紀錄,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一次者為一次累犯,二次者為二次累犯,餘類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