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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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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解送人犯出發前應注意事項:
  (一)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,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。
  (二)檢查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之物件。
  (三)令人犯先行如廁,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。
  (四)解送法警應穿著制服必要時得攜帶警械。
  (五)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,以免錯漏。
  (六)需購車船、飛機票者應先備妥,並提早起程,以免臨時慌亂,嚴
        禁接受人犯僱車前往,以防止意外發生。
  (七)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列冊交解送人保管,到達目的地後,
        點交接收機關。
  (八)注意人犯素行,並瞭解其案情之輕重,同時保持本身休息時間,
        培養充沛精力。
  (九)在交通極度擁擠情形下(如在年節以及每日在往來人等過多之時
        間)儘量避免執行提解,以策安全。
  (十)執行解送之法警,如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者,應立即報請法警長改
        派其他法警解送。
  (十一)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,由法警長詳細告知執行解送法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