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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7
十七、解送人犯出發前應注意事項:
  (一)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,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。
  (二)檢查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之物件。
  (三)令人犯先行如廁,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。
  (四)解送法警應穿著制服必要時得攜帶警械。
  (五)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,以免錯漏。
  (六)需購車船、飛機票者應先備妥,並提早起程,以免臨時慌亂,嚴
        禁接受人犯僱車前往,以防止意外發生。
  (七)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列冊交解送人保管,到達目的地後,
        點交接收機關。
  (八)注意人犯素行,並瞭解其案情之輕重,同時保持本身休息時間,
        培養充沛精力。
  (九)在交通極度擁擠情形下(如在年節以及每日在往來人等過多之時
        間)儘量避免執行提解,以策安全。
  (十)執行解送之法警,如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者,應立即報請法警長改
        派其他法警解送。
  (十一)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,由法警長詳細告知執行解送法警。
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17
十七、解送人犯出發前應注意事項:
  (一)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,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。
  (二)檢查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之物件。
  (三)令人犯先行如廁,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。
  (四)解送法警應穿著制服必要時得攜帶警械。
  (五)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,以免錯漏。
  (六)需購車船、飛機票者應先備妥,並提早起程,以免臨時慌亂,嚴
        禁接受人犯僱車前往,以防止意外發生。
  (七)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列冊交解送人保管,到達目的地後,
        點交接收機關。
  (八)注意人犯素行,並瞭解其案情之輕重,同時保持本身休息時間,
        培養充沛精力。
  (九)在交通極度擁擠情形下(如在年節以及每日在往來人等過多之時
        間)儘量避免執行提解,以策安全。
  (十)執行解送之法警,如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者,應立即報請法警長改
        派其他法警解送。
  (十一)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,由法警長詳細告知執行解送法警。
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
17
十七  解送人犯出發前應注意事項:
   (一) 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,並檢查途有中有無毀損之可能。
   (二) 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砐壞戒具之物件。
   (三) 令人犯先行如廁,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。
   (四) 解送法警應穿著制服必要時得攜帶警械。
   (五) 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,以免錯漏。
   (六) 需購車船、飛機票者應先備妥,並提早起程,以免臨時慌亂,嚴
        禁接受人犯僱車前往,以防止意外發生。
   (七) 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應冊交解送人保管,到達目的地後,點
        交接收機關。
   (八) 注意人犯素行,並瞭解其案情之輕重,同時保持本身休息時間,
        培養充派精力。
   (九) 在交通極度擁擠情形下 (如在年節以及每日在往來人等過多之時
        間) 儘量避免執行提解,以策安全。
   (十) 執行解送之法警,如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者,應立即報請法警長改
        派其他法警解送。
   (十一) 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,由法警長詳細告知執行解送法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