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七 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辦理非屬該專組之案件 ,於本要點修正實施之後,得移交其他檢察官輪分辦理;非檢肅黑 金專組之檢察官原辦理屬於檢肅黑金專組之案件,亦得移交由檢肅 黑金專組之檢察官辦理;其案件之移交,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依實 際業務需要酌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