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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17
十七  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辦理非屬該專組之案件
      ,於本要點修正實施之後,得移交其他檢察官輪分辦理;非檢肅黑
      金專組之檢察官原辦理屬於檢肅黑金專組之案件,亦得移交由檢肅
      黑金專組之檢察官辦理;其案件之移交,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依實
      際業務需要酌定之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