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經法務部部長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受訓人員,由法務部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保訓會)依「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」(以下簡稱訓練辦法)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 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