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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
第 16 條
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。
前項終止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
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