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6 條
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。
前項終止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
登記。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
第 16 條
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。但未成年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
意。
前項終止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
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