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07.01
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。
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,如有不服,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 救濟;如有顯然錯誤,或有發生新事實、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,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,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,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,由法務部核定後,送銓敘部銓敘審定。 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