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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6 條
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,如有不服,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
救濟;如有顯然錯誤,或有發生新事實、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
,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,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,檢附相關
證明文件,由法務部核定後,送銓敘部銓敘審定。
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,由法務部定之。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
第 16 條
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,如有不服,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
救濟;如有顯然錯誤,或有發生新事實、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
,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,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,檢附相關
證明文件,由法務部核定後,送銓敘部銓敘審定。
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,由法務部定之。
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
第 16 條
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,如有不服,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
救濟;如有顯然錯誤,或有發生新事實、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
,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,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,檢附相關
證明文件,由法務部核定後,送銓敘部銓敘審定。
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