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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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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檢察機關應將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請求之結果通報書(如附
      件五)通報法務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