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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6
十六、檢察機關應將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請求之結果通報書(如附
      件五)通報法務部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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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檢察機關應將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請求之結果通報書(如附
      件五)通報法務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