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檢察官依本要點為緩起訴處分時,除記載被告同意並經指定醫療機
構評估適於參加替代療法之旨外,應為下列之命令,並於緩起訴處
分書載明:
(一)緩起訴期間二年。
(二)緩起訴處分確定後,被告應於指定之一定期間內,向士林觀護志
工協進會戒毒專戶支付一定之金額。
(三)被告應至本署指定之醫療機構,依指定之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
,按時服用替代毒品美沙酮(METHADONE) 或指定之替代藥品,
至無繼續服用之必要為止,期間最長為一年。
(四)被告應遵守本署指定醫療機構指定之日期,前往接受團體心理輔
導治療。
(五)被告應依本署觀護人指定之日期到署採尿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