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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第 16 條
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。但因特殊事故,未能於二
個月期限完成者,得予延長,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,並
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