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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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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車輛添加油料,技師或授課老師須在場指導,加油完畢之後,須將
      油料立即送至庫房儲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