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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16
十六  車輛添加油料,技師或授課老師須在場指導,加油完畢之後,須將
      油料立即送至庫房儲存。
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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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車輛添加油料,技師或授課老師須在場指導,加油完畢之後,須將
      油料立即送至庫房儲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