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宿舍借用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,本監得終止借用契約,借用人應配 合搬遷,並於收到本監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將宿舍騰空交回: (一)對其他借用人就宿舍之使用,嚴重影響其居住品質。 (二)於宿舍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,不聽禁止,經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裁處。 (三)其他違反宿舍公約(附件六、七)情節嚴重,影響宿舍使用安全或 其他借用人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