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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
第 16 條
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,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:
一、初犯。
二、累犯、再犯。
三、易予矯治之受刑人。
四、難予矯治之受刑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