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6 條
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,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:
一、初犯。
二、累犯、再犯。
三、易予矯治之受刑人。
四、難予矯治之受刑人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第 16 條
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,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:
一  初犯。
二  累犯、再犯。
三  易予矯治之受刑人。
四  難予矯治之受刑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