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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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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
廢止日期:
民國 80 年 01 月 28 日
第 16 條
保釋之已決人犯於保釋期間,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撤銷保釋 : 一 對被害人、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者。 二 在保釋期間,非因過失復犯他罪判決確定者。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、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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