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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80 年 01 月 28 日
第 16 條
保釋之已決人犯於保釋期間,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撤銷保釋 :
 一 對被害人、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者。
 二 在保釋期間,非因過失復犯他罪判決確定者。
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、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