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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6 條
保釋之已決人犯於保釋期間,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撤銷保釋 :
 一 對被害人、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者。
 二 在保釋期間,非因過失復犯他罪判決確定者。
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、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。
民國 43 年 08 月 23 日訂定
第 16 條
(保釋撤銷原因)
保釋之已決人犯於保釋期間,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撤銷保釋 :
 一 對被害人、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者。
 二 在保釋期間,非因過失復犯他罪判決確定者。
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、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