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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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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各聯繫中心應於每晚十時前,將受理案件至少向上級檢察機關聯繫
      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報告一次,遇有重大事件,應隨時以電話或利用
      傳真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