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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16
十六、各聯繫中心應於每晚十時前,將受理案件至少向上級檢察機關聯繫
      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報告一次,遇有重大事件,應隨時以電話或利用
      傳真報告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16
十六、各聯繫中心應於每晚十時前,將受理案件至少向上級檢察機關聯繫
      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報告一次,遇有重大事件,應隨時以電話或利用
      傳真報告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16
十六  各聯繫中心應於每晚十時前,將受理案件,至少向上級檢察機關聯
      繫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報告一次,遇有重大事件,應隨時以電話或利
      用傳真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