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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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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勒戒處所至遲應於觀察、勒戒期滿七日前,填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
      傾向證明書,陳報該管檢察官。檢察官對於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
      ,應即命令勒戒所釋放。但受觀察、勒戒人另因他案認有羈押、留
      置、收容或移送執行之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