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 勒戒處所至遲應於觀察、勒戒期滿七日前,填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,陳報該管檢察官。檢察官對於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,應即命令勒戒所釋放。但受觀察、勒戒人另因他案認有羈押、留 置、收容或移送執行之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