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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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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
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16
十六 放行之郵件應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,由郵局人員在原留存之二份清 單上簽名,並註明收回字樣,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,一份隨執行通 知單及監察書存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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