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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第 16 條
保安處分處所,應商請公私機關、團體,或延聘犯罪學、心理學、社會學
、教育學等專家,協助策進其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