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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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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受保護管束人入伍服役時,檢察官應重新填發
      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,並附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,囑託其服
      役之各軍總司令部由該管部隊之主管執行。
      觀護人對於囑託執行之案件,其執行情形之報告、逃匿、死亡或復
      犯他罪之報告或住所遷移之報准等事項,仍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
      六十八條、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之一等規定辦理。對於部隊主官
      未按規定填送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者,並應以公文函催、電話
      聯絡或以其他方式妥適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