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,應予扣留。 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,其所有人、管領人或持有人得 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,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