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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
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,應予扣留。
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,其所有人、管領人或持有人得
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,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