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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洗錢防制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
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、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
第 15 條
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,應予扣留。
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,其所有人、管領人或持有人得
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,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