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,應交付政風人員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(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)審議。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。法務部 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,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,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