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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5
十五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,應交付政風人員
     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(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)審議。審議時應給予受
      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。法務部
      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,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,
     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。
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
15
十五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,應交付法務部政
      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(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)審議。審議時應
      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。
      法務部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,應退回考績委員會
      復議,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