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不堪作業: (一)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。 (二)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,致無法參加作業時,須經衛生科醫師 證明,並提監務委員會議決議,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條所定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