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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補、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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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候補、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
第 15 條
候補、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,不得更正 或重新繕打,如查有不實,應予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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