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數過長者,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,並依本監受刑人累進處
遇評分要點第二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.5 分;刑期三年以上羈押
日數過長,且行狀良好,但未符合逕編三級規定者,其羈押期間達
宣告刑 1/7 以上~1/6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4 分;1/8 以上~
1/7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3 分;1/9 以上~1/8 未滿者,起分增
加 0.2 分;1/10 以上~1/9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1 分;但增
加起分後不得高於該級限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