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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5
十五、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數過長者,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      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,並依本監受刑人累進處
      遇評分要點第二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.5  分;刑期三年以上羈押
      日數過長,且行狀良好,但未符合逕編三級規定者,其羈押期間達
      宣告刑 1/7  以上~1/6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4  分;1/8 以上~
      1/7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3  分;1/9 以上~1/8 未滿者,起分增
      加 0.2  分;1/10  以上~1/9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1  分;但增
      加起分後不得高於該級限分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
15
十五、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數過長者,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      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,並依本監受刑人累進處
      遇評分要點第二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.5  分;刑期三年以上羈押
      日數過長,且行狀良好,但未符合逕編三級規定者,其羈押期間達
      宣告刑 1/7  以上~1/6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4  分;1/8 以上~
      1/7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3  分;1/9 以上~1/8 未滿者,起分增
      加 0.2  分;1/10  以上~1/9 未滿者,起分增加 0.1  分;但增
      加起分後不得高於該級限分。